有限合伙人越权与责任承担
常考 1/5明天砖厂是有限合伙企业,王某是有限合伙人。段某入伙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其仅对入伙后债务担责;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为企业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后王某以普通合伙人名义与红星建材厂签约卖砖,因质量不合格被索赔五万元。正确的有?
- A王某担保行为违法
- B王某所签合同无效
- C王某对建材厂和银行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 D段某对入伙前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结论:D 正确,A、B、C 错误。有限合伙人借普通合伙人外观
知识精要:
- 第一,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执行合伙事务,但为企业提供担保、查阅财务资料、提出经营建议、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进退等属法定可为行为;
- 第二,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名义对外签约,相对人善意信赖的,构成表见普通合伙,合同有效、企业担责,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连带,其他有限合伙人不被牵连;
- 第三,有限合伙人入伙后,对入伙前后的全部债务均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合伙协议的限制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逐项判定:A 错,担保属法律允许行为,不算执行合伙事务提供担保合法;B 错,成立表见普通合伙,合同有效而非无效合同有效;C 错,未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不产生无限连带责任一般保证;D 对,段某对入伙前债务同样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认缴出资限额。 《合伙企业法》第68条 《合伙企业法》第76条 《合伙企业法》第77条 担保可为、外观有效、入伙前后责任皆以认缴出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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