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与债务承担

理论法-66 ·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与责任承担 · 客观题 · 常考 · 31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根据《律师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多选)
  • A张律师想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
  • B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应报上级审核部门批准
  • C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合伙形式
  • D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中,个别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结论:本题选 A、B、D,C 说法正确。律师事务所
  1. 第一,个人所设立人须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专职执业,以个人财产对事务所债务负无限责任,个人所五年;
  2. 第二,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只需报原审核部门批准,无须上级批准,原审核部门;
  3. 第三,特殊普通合伙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的合伙人负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余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由全体合伙人连带负责。非故意全员连带逐项判定:A 错,须五年执业经历而非三年,五年非三年;B 错,审批主体为原审核部门而非上级,主体错位;C 对,合伙所可采普通或特殊普通合伙,可选合伙形式;D 错,非故意致债后果及于全体合伙人,全体连带。 个人所五年执业,变更报原审核部门,非故意致债全体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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