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不予办理的法定情形

理论法-73 · 公证不予办理的情形 · 客观题 · 常考 · 302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根据《公证法》,下列哪些属于公证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公证的事项?
  • A东方公司会计持一份房产出让合同申请公证,公证员发现合同日期与金额处有涂改
  • B已婚妇女三年未育,申请办理自己具有生育能力的公证
  • C王老汉委托小明代为办理遗嘱公证
  • D张大爷劝女儿不要离婚未果,决定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并申请公证
结论:A、B、C、D 均正确。
  1. 第一,公证对象须真实、合法且具法律意义,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不得办理真实合法;
  2. 第二,申请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范畴的,或双方对该事项有争议、材料不足甚至造假的,不予办理专业鉴定;
  3. 第三,遗嘱、收养关系、生存状况这类带人身性的事项须本人申办,不得委托代理本人申办。 逐项:A 对,合同日期、金额有涂改,真实性存疑涂改痕迹;B 对,生育能力认定属专业鉴定评估范畴生育能力;C 对,遗嘱公证须王老汉本人办理,不得代理遗嘱代理;D 对,断绝父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合法断绝关系。公证只办真实合法无争议的事项,人身专属事项须本人申办假材料、专业鉴定、遗嘱代理、断绝亲属,都不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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