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权利如何取得

三国法-10 ·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与铺缆权 · 客观题 · 常考 · 267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国是沿海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关于甲国专属经济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国须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才能实现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 B甲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自然延伸至其上空和底土
  • C乙国在甲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须事先取得甲国同意
  • D乙国在甲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应事先将拟铺设线路告知甲国
结论:A、D 正确。C项混淆“同意”与“告知” 知识精要:
  1. 第一,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固有海域,须经国内法宣告方能设立,宣告取得;
  2. 第二,其性质为水域,权利不延伸至海面上空与底土,不及上空底土;
  3. 第三,沿海国仅对区内开发自然资源享排他主权,他国仍保有航行、飞越及铺设电缆管道自由,资源主权他国自由;
  4. 第四,他国铺缆只须事先告知线路,无须征得同意,告知非同意。 逐项判定:A 对,权利靠国内法宣告实现;B 错,专属经济区非大陆架,不延伸至空与土;C 错,无须取得同意,只需通报;D 对,负有事前告知线路义务。 专属经济区靠宣告,权利在水不在空土;铺缆告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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