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的非正式法源地位
题干
几位同学围绕法的渊源谈论“习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认为《民法典》中的习惯即习惯法,有独立效力来源,与制定法地位平等
- B乙认为习惯在民事领域属非正式渊源,基于说服性权威
- C丙认为“有法律从法律、无法律从习惯”的排序即对适用习惯的限制,所选习惯不得抵触既有法律
- D丁认为习惯的现代司法意义主要在补充法律漏洞、平衡个案
结论:B、C、D 正确,A 错误。非正式法律渊源
知识精要:
- 第一,判例、习惯、政策只有法律意义与说服力,无明文效力,属非正式渊源;
- 第二,《民法典》用的是“习惯”,并无独立效力来源,不能与制定法地位平等;
- 第三,适用次序为“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才用习惯”,所选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抵触现行条款;
- 第四,其价值在填补漏洞、辅助正式渊源并平衡个案。 逐项判定:A 错,将习惯等同于习惯法并主张效力独立效力来源;B 对,习惯靠说服力而非强制力说服性权威;C 对,“有法律从法律”的排序本身构成对习惯的限制不相抵触;D 对,习惯可补漏洞、衡平个案补充漏洞。 《民法典》第10条 习惯只是非正式渊源,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才用习惯,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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