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缔结程序与国内法冲突的处理

三国法-25 · 条约的缔结程序与国内法关系 · 客观题 · 常考 · 290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我国参与某条约谈判,该条约部分条款与国内法冲突较大。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我国《缔约程序法》,下列正确的是?
  • A国务院总理参加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 B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 C如我国批准该条约,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 D若该条约已对我国生效,我国应依条约修改国内法中与其冲突的内容。
①A、B、C 正确。 ②
  1. 第一,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使馆馆长谈判条约时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政府首脑免证;
  2. 第二,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交国家主席签署 批准权归属;
  3. 第三,经批准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公布载体;
  4. 第四,条约生效后须善意履行,但不能径直取代国内法,冲突要经国内立法程序消化 不自动改法。 ③A 对,总理属政府首脑,谈判免全权证书 免证;B 对,决定权在常委会、签署批准书在主席 批准程序;C 对,公布载体为常委会公报 公报;D 错,生效不等于直接修改国内法 不直接修改。政府首脑免全权证书;条约批准由常委会决定、主席签署、公报公布条约在我国不能当然替代或修改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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