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修正对原当事国与新入约国的效力

三国法-26 · 条约的修正与新加入国的适用 · 客观题 · 常考 · 290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1960年甲乙丙三国缔结条约并均为原始缔约国。1992年依约修正形成修正本,甲乙接受,丙以其不符本国利益为由拒绝接受。1995年丁国申请加入。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正确的是?
  • A丙拒接修正本构成退约,不再是缔约国
  • B丙有权拒绝接受,仍是缔约国但受1960年文本约束
  • C丁加入时若无相反意思表示,应受1992年修正本约束
  • D丁无相反表示即受修正本约束,且丙丁冲突时适用1992年修正本。
①B、C 正确。 ②
  1. 第一,拒绝接受修正本不构成退约,未接受的原当事国仍是缔约国并受原文本拘束 不构成退约;
  2. 第二,修正协定只拘束接受它的当事国,对未接受者不生效力 只拘束接受国;
  3. 第三,修正协定生效后加入者若无相反表示,视为接受修正本 无相反表示视为接受;
  4. 第四,未接受修正本者与已受修正本约束者之间,仍适用原文 丙丁适用原文本。 ③A 错,丙国拒绝修正本后仍保有缔约国资格 拒绝≠退约;B 对,丙国继续守1960年文本 原文本;C 对,丁国无相反表示即受修正本约束 视为接受;D 错,丙丁之间应适用未修正文本 未修正文本。拒接修正本不退约;修正后入约且无相反表示,视为接受修正本未接受修正本者与接受者之间适用原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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