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并提出与受理

行政法-122 · 国家赔偿法 · 案例题 · 常考 · 31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开办的造纸厂被举报违法排放污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排污并停产整顿,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如何处理?甲在一审法庭辩论时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又应如何处理?
本案甲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诉行为可能违法并致损的,法院应告知甲一并提出。依《国家赔偿法》第9条,赔偿请求人可于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4条明确,一审庭审终结前提出的,法院一并处理。
  1. 第一,被诉行政行为可能违法且造成原告损害;
  2. 第二,该请求在一审庭审终结前提出;
  3. 第三,该请求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中,市监局责令甲停产整顿,法院若认定该处理可能违法并致甲损失,即应履行告知义务;甲于法庭辩论时提出,一审程序尚未终结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受理并合并审理,无须另案起诉。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并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先告知;原告于一审庭审终结前提出且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合并审理,不得要求其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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