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四种情形与例外
题干
乙(17 周岁)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处行政拘留 10 日。乙主张对自己不应执行行政拘留。问: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成立。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乙 17 周岁且系初次违反,符合第(二)项,故不执行行政拘留。
但须注意例外:上述第(一)(二)(三)项的行为人,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第(一)(三)项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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