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法-142 · 行政复议程序 · 常考 · 32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被申请人逾期提供证据、申请人主张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举证责任与法律后果分别如何确定?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申请人承担,即被申请人就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1. 第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证据与规范性依据,简易程序缩短为五日,且复议期间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违规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行为合法、适当的根据。
  2. 第二,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视为该行为没有证据,但涉及第三人权益且第三人举证的除外。
  3. 第三,申请人有限举证:主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证明自己曾提出履行申请,被申请人应依职权主动履行的除外;主张行政赔偿的,应证明权益受损并造成损害,因被申请人原因无法举证的转由被申请人承担。
  4. 第四,第三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享有举证权利。判断口径:依《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可依职权调查取证,调查须不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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