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中被申请人的取证限制

行政法-87 · 小案例 / 行政复议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0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在菜市场与摊主乙搭话,被乙误认作帮手扇了一耳光,甲、乙、丙三人扭打。民警将三人带回,市公安局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罚款200元。甲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公安局自行向围观群众取证。问:该证言可否作为认定处罚合法的依据?
该证言不可以被采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46条第1款,评判取证是否有效,须看三项:
  1. 第一,主体须为被申请人;
  2. 第二,时点须在复议程序中;
  3. 第三,取证方式须为自行收集。三者同时具备,即属违法取证。 本案中,罚款决定由市公安局作出,其在复议中处于被申请人地位;询问围观群众并取得证言,发生在复议审理进行期间;且系该局工作人员自行前往调查,事先未报复议机关同意。故该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能用以支持处罚的合法性。被申请人取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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