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举证责任的承担与期限

行政法-86 · 行政复议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3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某市自然资源局就一块使用权存有争议的土地,分别向乙公司、丙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认为该发证行为侵犯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问:证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法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该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甲公司不负此项责任。依据《行政复议法》第44条第1款、《行政复议法》第48条。要件为:
  1. 第一,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因此成为举证主体;
  2. 第二,证明对象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即作出该行为的证据与依据;
  3. 第三,收到申请书副本起十日内提交材料,逾期即属举证不能。 本案颁证行为被甲公司申请复议,被申请人系某市自然资源局,故举证主体为发证的自然资源局;其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据以颁证的证据与规范性文件;逾期由被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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