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通知

民法-115 · 债的移转 · 案例题 · 常考 · 24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此后丙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他人,两次均未通知乙。问: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该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依据《民法典》第545条、《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让与采自由转让原则,通知债务人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 第一,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2. 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转让达成一致的让与合意;
  3. 第三,不存在致使合同无效的效力瑕疵事由。 本案中,甲对乙享有的是普通金钱货款债权,法律未禁止其流转,可以转让;甲与丙已订立书面转让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也无欺诈、胁迫等瑕疵;未通知乙只在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层面产生后果,并不使合同本身无效。故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 通知只影响对外效力,不影响合同成立生效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249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