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多重让与的清偿对象

民法-116 · 债的移转 · 案例题 · 常考 · 28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对乙享有买卖价金债权,先后将同一债权让与丙、丁、戊。对丙的让与未通知乙,对丁的通知于8月15日到达乙并被签收,甲与戊的协议于8月31日签订。债权到期后丙、丁、戊均要求乙清偿。乙应向谁清偿?
乙应向丁清偿,多重让与按通知先后定清偿对象。依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向最先收到通知的受让人履行,即生清偿效力。要件有三:
  1. 第一,同一债权被数次让与,标的债权同一;
  2. 第二,各次让与均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已送达;
  3. 第三,按通知到达的先后排定受偿顺序,先到者优先。 本案中甲就同一债权先后让与丙、丁、戊,标的同一;丙未获通知,丁的通知于8月15日到达乙并被签收,戊的协议签订在后,丁的通知最先到达,故乙向丁履行即消灭债务,丙、戊只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债权多重让与通知先到者受偿,后到者找让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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