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程序
题干
甲欠乙借款30万元未还,乙起诉。诉讼中甲因交通事故死亡,甲在异地银行留有存款40万元,继承人丙尚未确定遗产管理。乙向甲死亡时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为甲指定遗产管理人。问:乙可否申请?该法院有无管辖权?
乙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146条、《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要件:
- 第一,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
- 第二,申请人须为与遗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 第三,须向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本案中,甲死亡后遗产无人管理,乙的借款债权只能从遗产中受偿,属利害关系人;受理乙申请的法院即甲死亡时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其申请应予受理;法院指定丙为管理人后,原借款诉讼变更当事人后继续审理,乙、丙均可再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先查有无争议,再定利害关系,最后落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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