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国法人送达诉讼文书

三国法-52 · 向外国法人的涉外送达方式 · 客观题 · 常考 · 28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中国光明公司与美国布朗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发生纠纷,中国光明公司诉至我国某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需要向美国布朗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布朗公司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 B若布朗公司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分支机构,可直接向该分支机构送达
  • C李国安是布朗公司在我国的业务代办人,可直接向李国安送达
  • D布朗公司的总经理威廉到我国北京出差,可直接向威廉送达
结论:A、B、D 正确。
  1. 第一,外国法人在我国境内设有独资企业、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法院可径行向该机构送达,不必先改用其他途径机构可径行送达;
  2. 第二,向业务代办人送达以受送达人事先授权为前提,无授权即不得为之代办人须先授权;
  3. 第三,外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我国境内的,可直接向其本人送达主要负责人在境内。 逐项:A 对,向境内代表机构送达即可代表机构;B 对,分支机构同样可直接受送分支机构;C 错,李国安未获授权未经授权;D 对,总经理属主要负责人且人在北京总经理在境内。向外国法人送达:机构直送、代办人须授权、主要负责人在境内可直送机构直送,代办人须授权,一把手在境内可直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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