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送达公约与文书转递规则

三国法-53 · 海牙送达公约项下司法文书的转递与送达 · 客观题 · 常考 · 40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国枫叶公司与中国道明公司因纺织品进口合同纠纷在甲国法院涉诉,甲国法院依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向总部在江苏南通的道明公司送达司法文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经司法部交江苏高院直接送达
  • B法院发现出庭日期已过,应拒绝执行送达
  • C法院发现未附中文译本,应直接退回不再送达
  • D道明公司收到文书后发现未附中文译本,可以拒收
结论:D 正确。
  1. 第一,公约项下外国驻华使领馆转递的司法文书,须先交司法部,再由司法部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院交有关法院送达当事人,不得绕开中央机关直接交由地方高院中央机关转递;
  2. 第二,受送达人享有以文书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的权利,这是对受送达人的程序保障无译本可拒收;
  3. 第三,承担送达的法院不得以案件属专属管辖、出庭期限已过、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绝执行送达请求法院不得拒送。 逐项:A 错,使领馆转来的文书应经司法部报最高院,而非由司法部直接交江苏高院送达转递路径错误;B 错,出庭日期已过不构成拒绝送达的理由,仍应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期限已过仍送;C 错,未附中文译本不应径直退回,仍须完成送达不得径行退回;D 对,无中文译本时受送达人可拒收受送达人拒收权。海牙送达公约项下文书经中央机关逐级转递,无中文译本受送达人可拒收,法院不得以期限已过或未附译本拒送使领馆→司法部→最高法→有关法院;无译本受送达人可拒收,法院不得以期限已过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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