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当事人与代收行义务

三国法-76 · 托收的当事人关系与代收行义务 · 客观题 · 常考 · 24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中国东华公司出口大米,与韩国春玉公司约定付款交单托收,东华公司开立即期汇票连同单据交中国银行山东分行,由其转托韩国金丰银行向春玉公司收款。春玉公司以农药残留为由拒收单据、拒付款。依《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 A东华公司与金丰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 B对东华公司而言付款交单比承兑交单风险大
  • C金丰银行应无迟延地通知托收行拒付情形
  • D春玉公司拒付时金丰银行应主动提货减损
结论:C 正确。
  1. 第一,托收是卖方委托托收行、托收行再委托代收行的两段委托,委托人与代收行无直接法律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无直接关系;
  2. 第二,付款交单以买方付款为交单条件,买方不付款取不到单据,对卖方风险小于承兑交单付款交单风险更小;
  3. 第三,代收行遇拒付应无迟延通知托收行,但对货物无提货、处置义务管钱不管货。 逐项:A 错,二者非委托代理A错;B 错,风险比较说反B错;C 对,符合及时通知义务C对;D 错,银行无提货义务D错。托收两段委托,代收行只对托收行负责委托人与代收行不照面,银行只收款通知,不管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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