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与付款审查

三国法-89 · 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单据审查 · 客观题 · 常考 · 27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国东保公司为获乙国A银行贷款,向甲国B银行申请开立以乙国A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备用信用证即保兑信用证,A银行与B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 BA银行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B银行即付款,无权对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 C贷款协议无效,B银行即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 D备用信用证与托收都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的支付方式
结论:B 正确,A、C、D 错误。备用信用证 知识精要:
  1. 第一,它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申请、向贷款人开立,受益人提交信用证与违约证明即可索款的担保,效力独立于基础借贷独立于基础交易;
  2. 第二,开证行只核单据表面是否相符,不调查违约事实,基础合同无效不影响付款只审单据;
  3. 第三,它与保兑信用证不同,且属担保而非托收等支付方式性质为担保。 逐项判定:A 错,错把二者等同并主张连带责任非保兑;B 对,凭违约证明即付见索即付;C 错,借款协议无效不影响担责独立性;D 错,属担保非支付方式非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看单据不看事实,基础合同无效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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