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无须其他股东同意

商法-179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0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有限公司。甲与乙因利润分配发生矛盾,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乙以40万元受让甲的全部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乙能否以该合同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主张无效?
不能主张无效。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无须其他股东同意,故乙的抗辩不成立。依据《公司法》第84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适用要件:
  1. 第一,转让人具有股东身份;
  2. 第二,受让人系同一公司股东;
  3. 第三,转让标的为股权。 本案甲与乙均为公司股东,双方同为公司股东,转让未引入外部第三人,不适用对外转让的同意程序,合同合法有效。 只有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才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保障优先购买权,内部转让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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