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规则

商经知-24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 · 客观题 · 必考 · 266 字 · 3 个采分点
题干
全兴面粉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合伙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甲公司可以委派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 B丙公司有权监督甲、乙公司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C丁公司无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
  • D如甲公司不按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丙、丁公司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①A、B、D正确,C错误。 ②
  1. 第一,合伙企业可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法人合伙人执行时由其委派的代表实施,后果归合伙企业,委派代表执行;
  2. 第二,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可监督执行人履职,并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监督权与知情权;
  3. 第三,执行人偏离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时,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委托,撤销委托。 ③A项,法人合伙人可派代表,正确; B项,丙非执行人,监督权与身份俱来,正确; C项,知情权不因不执行事务而丧失,丁有权查账,称无权错误; D项,甲已偏离授权,丙丁可撤销委托,正确。 执行人管事务,非执行人监督、知情、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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