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抵销与出资加速到期

商经知-30 · 破产取回权、禁止抵销与出资加速到期 · 客观题 · 常考 · 290 字 · 10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设备,破产受理后乙公司行使取回权,发现设备已转卖张某。丙公司对甲负100万元债务,受理后丙受让丁对甲的100万元债权。股东李某尚有150万元出资未缴,出资期限未届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取回设备
  • B丙受让债权后无需对甲公司清偿
  • C管理人催缴出资,李某可主张期限未到拒绝
  • D李某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债权的,不得抵销其欠缴出资
D 正确。知识精要:
  1. 第一,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无权处分转卖,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原权利人取回权即消灭,只能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取回权受限;
  2. 第二,破产受理后次债务人为抵销而受让债权的,属恶意制造抵销条件,禁止抵销,仍须全额清偿;
  3. 第三,出资期限未届至的,受理破产后加速到期,期限利益不再受保护,管理人可要求足额缴纳;
  4. 第四,股东出资义务因身份而生,股债不得抵销。逐项判定:A 错,未查明张某是否善意取得,表述不明;B 错,丙公司仍应向甲公司清偿100万元;C 错,李某不得以期限未到为由拒绝;D 对,李某不得以其100万元债权抵销欠缴出资。破产抵销权取回看善意取得,抵销禁止倒签,出资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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