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中瑕疵案件的处理

刑诉-124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死刑复核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3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被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对甲判处死刑并无不当,但原审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有瑕疵,遂裁定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死刑核准案件并非一有瑕疵就发回重审:瑕疵能够补正、且死刑判处适当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纠正后直接核准。《刑诉解释》第423条其成立要件有三:
  1. 第一,原判在具体事实认定或法条引用上存在瑕疵;
  2. 第二,对被告人所判死刑并无不当;
  3. 第三,该瑕疵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径行纠正。 本案原审对甲自首情节的认定有误,属可补正的事实认定瑕疵,对甲的量刑结论仍属适当,故最高人民法院应纠正瑕疵后裁定核准,径行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的做法不当。死刑复核须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情形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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