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后的处理

刑诉-169 · 延伸模拟提升题 · 案例题 · 常考 · 267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因故意杀人被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最高院复核认为原审未履行回避义务、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遂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重审改判死缓后省高院核准。最高院发回重审的做法是否正确?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应如何处理?
处理正确: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核准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其要件为:
  1. 第一,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2. 第二,足以影响公正审判;
  3. 第三,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4. 第四,发回重新审判。 本案甲案一审未履行回避义务,属程序违法且足以影响公正审判,故最高院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并回炉重审并无不当。若复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仅系量刑不当、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则一般仍应发回重审,必要时才可依法改判。死刑复核程序 程序违法必发回;量刑不当以发回为原则,改判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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