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复核不得加重刑罚

刑诉-130 · 死刑复核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8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遂改判甲死刑立即执行。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结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正确。死缓复核虽能纠正量刑偏差,却不得朝加重方向变更,故不得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要件:
  1. 第一,属于死缓复核案件,即中院一审判处死缓且未上诉、未抗诉;
  2. 第二,复核法院有改判权,事实与法律适用正确而量刑不当的可径行改判;
  3. 第三,改判不得加重刑罚,此为该程序的硬性边界。 本案套用:甲被判死缓、无人上诉抗诉,案件进入省高院复核,符合第一项;省高院认定量刑偏轻,本可改判,符合第二项;但其将死缓升格为死刑立即执行,属加重原判刑罚,触及第三项禁止,故该改判不能成立。 死缓复核只能维持或减轻,不能升格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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