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则

行政法-24 · 小案例 / 行政处罚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84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将承建工程发包给无特种作业证的乙,引发安全责任事故。市安监局责令关闭、限制从业,3月20日告知甲可申请听证,甲3月27日才提出;4月20日才通知4月25日听证。听证由参与过调查的丙主持,并收听证费500元。哪些做法违反行政处罚法?
本案四项做法均违法:甲的申请期限、机关的通知期限、主持人资格与听证费用收取,均不符合听证程序要求。《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机关须在听证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费用由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1. 第一,五日内提出申请;
  2. 第二,提前七日通知;
  3. 第三,非调查人员主持;
  4. 第四,费用不得由当事人负担。 本案中,甲3月20日被告知、3月27日才提出,申请超过五日;机关4月20日才通知、4月25日即听证,间隔不足七日;丙参与过本案调查却仍主持听证,主持人资格不适格;另收甲听证组织费500元,亦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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