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与取证

行政法-22 · 小案例 / 行政处罚法 · 案例题 · 常考 · 36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为治理某路口闯红灯,行政机关未设明显标志即安装监控抓拍设备,设置地点也未公布。甲因大雾未辨信号灯被抓拍,照片模糊,机关仍据此处罚;甲申请查询,机关以电脑损坏为由拒绝。问:上述哪些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
本案中,该机关安装设备、作出处罚、拒绝查询三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要求三处做法均违法,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41条。
  1. 第一,设备应当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还须向社会公布标志明显且公布地点;
  2. 第二,设备所记录的违法事实必须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并须经行政机关审核合格,否则不得作为处罚证据记录须经审核合格;
  3. 第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在查询、陈述、申辩上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变相限制陈述申辩。 本案中,涉案路口既无标志,地点亦未公布,违反第一项无标志未公布即违法;大雾致抓拍照片模糊,机关未加审核便据此处罚甲,违反第二项模糊照片不能作证据;甲申请查询时,机关以设备损坏推脱,实质剥夺其陈述申辩机会,违反第三项拒绝查询侵害程序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忆:标志明显、地点公布、记录清晰、审核前置、查询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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