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改判无罪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法-123 · 国家赔偿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0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犯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县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甲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甲继续申诉,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并当庭释放。甲申请国家赔偿,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赔偿义务机关是市中院。依《国家赔偿法》第21条,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原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须承担赔偿义务。其构成要件为:
  1. 第一,再审程序已经启动并作出裁判;
  2. 第二,改判无罪;
  3. 第三,原生效裁判系该法院所为。 本案中,甲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方为生效裁判,一审判决并未生效;省高院经申诉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即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市中院负担,县法院与原批准逮捕机关不列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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