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审理与程序转化

刑诉-183 ·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 常考 · 276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简易程序在审判组织与庭审方式上的简化内容以及转为普通程序的事由。
简易程序只压缩庭审技术环节,不改变基本诉讼构造。
  1. 第一,审判组织:可能判处三年以上须合议,较轻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2. 第二,出庭与权利: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庭审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但判决前最后陈述不得省略,辩护人意见仍应听取。
  3. 第三,宣判与审限: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须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可能判三年以上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4. 第四,程序回转:出现可能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当庭否认指控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限从作出决定之日起算。判断口径:简化的只是调查与辩论,辩护权与最后陈述权不因简易而减损。参见《刑诉解释》第3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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