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法定情形
题干
甲涉嫌盗窃罪,某区法院按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甲否认实施盗窃,称其有罪供述系刑讯所得。法院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做法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368条第一款第(三)项,
- 第一,简易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认罪且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为前提;
- 第二,庭审中当庭否认指控事实的,即丧失简易程序适用基础;
- 第三,此时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按普通程序重新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本案甲在开庭后否认实施盗窃,又主张有罪供述系刑讯取得,属当庭翻供不认罪,原有简化审理的前提已不存在,故法院转换程序合法。第一审程序记忆:不认罪即不得用简易程序,当庭翻供必须转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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