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法定情形

刑诉-28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第一审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2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盗窃罪,某区法院按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甲否认实施盗窃,称其有罪供述系刑讯所得。法院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做法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368条第一款第(三)项,
  1. 第一,简易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认罪且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为前提;
  2. 第二,庭审中当庭否认指控事实的,即丧失简易程序适用基础;
  3. 第三,此时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按普通程序重新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本案甲在开庭后否认实施盗窃,又主张有罪供述系刑讯取得,属当庭翻供不认罪,原有简化审理的前提已不存在,故法院转换程序合法。第一审程序记忆:不认罪即不得用简易程序,当庭翻供必须转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29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