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与排除

刑诉-185 ·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 常考 · 271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不得适用的法定情形及其启动方式。
简易程序是基层一审认罪案件的简化庭审安排,入口在于基层法院一审管辖。
  1. 第一,适用要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审查后可决定,并须开庭前告知检察院与辩护人。
  2. 第二,排除要件:被告人系盲、聋、哑或精神病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程序适用有异议、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罪但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
  3. 第三,启动方式: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也可自行决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可提出申请。判断口径:先审管辖,再验认罪自愿,最后排查禁用情形。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刑事诉讼法》第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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