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主体与可协商内容

刑诉-191 ·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常考 · 28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刑事和解中当事人一方代为和解的主体规则,以及和解可以协商的内容范围。
代为和解的权限与可协商事项均由法律界定,越权或越界的和解不产生效力。
  1. 第一,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与对方和解。
  2. 第二,被害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若被害人仅受轻重伤而意思能力正常,近亲属无权代其和解。
  3. 第三,被告人的近亲属须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代为,被告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代为。
  4. 第四,代为和解时协议中的赔礼道歉须本人履行,赔偿损失可代付。
  5. 第五,可协商者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及是否同意从宽,不得协商定罪量刑等司法职权事项。判断口径:一看主体有无代位权限,二看内容是否侵入司法职权。《刑诉解释》第5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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