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诉-193 ·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常考 · 27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积极条件与排除情形,并说明判断口径。
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只在法定两类轻罪范围内开启,范围之外不得适用。
  1. 第一,须因民间纠纷引起,且触犯刑法分则第四、五章即人身、财产类犯罪,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要件缺一不可。
  2. 第二,除渎职犯罪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亦可和解。
  3. 第三,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问该罪是否已被追究,均不得和解;雇凶伤害、涉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故意伤害及职务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实体上还须真诚悔罪、取得谅解、双方自愿、有特定被害人、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判断口径:先核罪名章节与可能刑罚,再查前科,两项任一不符即排除。《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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