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适格主体与道歉履行

刑诉-146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特别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04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因琐事将同县的丙打成轻伤,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在押期间,其母乙未经甲同意自行与丙达成和解;因甲拒绝道歉,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由乙代为履行。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两处做法均违法:近亲属无权自行代为和解,赔礼道歉亦不得由他人代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与《刑诉解释》第589条,要件有三:
  1. 第一,须被告人真诚悔罪;
  2. 第二,须经被告人本人同意,近亲属无独立和解权;
  3. 第三,赔礼道歉须本人履行。 本案中,甲在押,其母乙未获甲同意径行与丙和解,缺少真诚悔罪与授权基础;约定的道歉由乙代行,甲本人未道歉,不能认定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两处均违法。刑事和解近亲属未获被告人同意不得代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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