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与排除情形
题干
甲因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盗窃商场商品,数额较大,被逮捕并提起公诉。审判中甲真诚悔罪、赔偿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该协议不能发生效力,应认定和解协议无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
- 第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 第三,真诚悔罪取得谅解;
- 第四,五年内无故意犯罪。 本案甲所犯盗窃罪属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产犯罪,起于民间纠纷,数额较大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甲亦赔偿损失、获被害人谅解,前三项均满足;但甲前因抢夺罪被判刑二年,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即再犯盗窃,正落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之内,消极条件不具备,故不适用和解程序,协议自始无效。当事人和解五年内曾故意犯罪即排除和解,赔偿谅解不能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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