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与救济

行政法-135 · 政府信息公开 · 常考 · 29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材料补正、第三人权益与检索无果等情形,须在什么期限内答复,当事人不服又如何救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依法按期答复,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1. 第一,内容不明确的,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和期限,补正后重算答复期。
  2. 第二,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其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表态由机关权衡;不公开将重大影响公益的可公开并告知;能区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说明理由。
  3. 第三,检索确无该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重复申请不再处理。答复期二十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最长二十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判断口径:信息提供不收费,数量频次超出合理范围的可收信息处理费;对不予公开或不作为不服须复议前置,先复议再起诉《行政复议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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