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行政法-38 · 政府信息公开 · 案例题 · 常考 · 266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公开某景区改造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该报告系滨海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并报送省厅。省厅答复:请向滨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并告知该局联系方式。省厅的答复是否合法?
省生态环境厅的答复合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1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不属本机关职责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确定负责机关的还应告知其名称与联系方式。要件为:
  1. 第一,公开义务归制作机关;
  2. 第二,不属本机关职责须说明理由;
  3. 第三,能确定负责机关须告知其名称和联系方式。 本案中,该环评报告由滨海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并报送,制作机关即该局,公开主体为制作机关;省生态环境厅未制作亦未保存该信息,非本机关负责公开,其告知甲改向市局申请并提供联系方式,说理与指路均已到位,故答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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