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征询与区分处理
题干
甲申请乡政府公开5号、210号两份处分某企业资产的文件。5号文件涉第三人乙的商业秘密,乡政府仅口头征询乙意见,乙不同意公开,乡政府仍决定公开且未告知理由。210号文件部分涉国家秘密但可区分处理,乡政府为省事全部不公开。乡政府的做法哪些错误?
乡政府的做法三处均属违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
- 第一,须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只作口头征询不合程序;
- 第二,第三方有正当理由反对且不公开不损公共利益的,应不予公开并告知决定;
- 第三,涉密文件可分割的应区分处理,公开可公开部分并对保密部分说明理由。 本案中,乡政府对乙仅口头征询,征询程序违法;乙明确反对后仍公开5号文件、未告知乙决定与理由,公开行为违法;210号文件部分涉密但可区分,乡政府整体拒绝公开,违反区分处理义务。 记忆顺序:先书面征询,再尊重异议,最后区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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