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处理

行政法-39 · 政府信息公开 · 案例题 · 常考 · 282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社会救助领域的政府信息,乙市政府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径行作出驳回决定。乙市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
乙市政府直接驳回申请的做法不合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申请内容不明确时,行政机关不得径行驳回,应当先走补正程序。要件有三:
  1. 第一,给予指导和释明,就申请指向的信息范围、表述方式作出解释与引导;
  2. 第二,限期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即自收到申请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且只告知一次,不得分次反复要求;
  3. 第三,说明补正事项和期限,把需补正的具体内容与合理补正期限一并告知,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才视为放弃申请。 本案中,甲申请的是社会救助类政府信息,该事项客观存在且可以特定,并非无从查找;乙市政府未作任何解释引导,未给补正机会,径行驳回,程序违法,该决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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