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复议申请人资格确定
题干
确定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时,应以什么为标准?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方、非国有企业以及死亡公民的近亲属,分别由谁出面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复议申请人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同源,核心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看该争议是否只能通过复议或诉讼获得救济。
- 第一,合伙组织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登记的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起诉。
- 第二,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字号为原告并注明经营者信息,无字号的以登记经营者为原告。
- 第三,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各方认为企业权益或自身一方权益受侵害的,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 第四,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原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均可起诉。
- 第五,公民死亡的由近亲属以自己名义申请或起诉,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承受其权利的组织承继。判断口径:先看有无利害关系,再依组织形式确定出面人,最后看原主体是否终止而发生资格转移。《行政诉讼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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