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被申请人
题干
甲化工厂在乙市生态环境局与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执法中被查处,两局共同署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产停业并限期恢复耕地。甲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被申请人如何确定?
本案对甲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乙、丙两局为共同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9条第2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的机关即为被申请人。其要件有三:
- 第一,作出机关为两个以上;
- 第二,以共同名义作出;
- 第三,针对同一行政行为。 本案中,乙局与丙局联合检查后由两家共同署名制作并送达该通知书,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恢复耕地,处理内容单一,属一个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的确定与向哪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分属两个问题,不能只挑一家署名机关列明。故甲申请复议时,应把两局一并列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共同名义+共同署名=共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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