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

行政法-68 · 行政复议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0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市交通局与民营乙公司联合开展道路安全检查,发现丙公司违规运输危险品,二者共同署名作出《整改通知书》,要求丙公司限期整改。丙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甲市交通局与乙公司为被申请人是否正确?
丙公司以甲市交通局与乙公司为复议被申请人不正确。依据《行政复议法》,不服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才是被申请人。要件为:
  1. 第一,须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
  2. 第二,须以共同名义作出;
  3. 第三,各署名主体均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本案《整改通知书》由甲市交通局与乙公司联合检查后共同署名,外观上似是共同行为,但乙公司系民营交通管理公司,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有主体资格的只有甲市交通局,故被申请人仅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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