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

行政法-139 · 行政复议与诉讼主体 · 必考 · 29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时,应当以谁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改变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决定,被告分别如何确定?
被告与被申请人的确定遵循谁作出行为谁应诉,经复议、委托、撤销等情形须转换。
  1. 第一,一般规则:直接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申请复议的,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9条。
  2. 第二,经复议的案件分流:复议维持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单独作被告;逾期不作决定的,起诉原行为告原机关,起诉不作为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 第三,特殊主体转换:受委托组织的行为以委托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行为的为共同被告;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应诉。判断口径:先定行为主体,再看复议及其决定类型,末查委托、共同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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