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的识别与管辖举证
题干
行政协议的认定范围、被告如何确定、协议管辖约定有何限制,起诉期限与举证责任又应如何区分把握?
行政协议须先定性,排除民事协议与内部协议后按行政案件审理。
- 第一,范围限政府特许经营、征收征用补偿、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保障性住房租售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五类法定行政协议。
- 第二,原告为相对人及权益受损的利害关系人,被告为行政机关或其委托机关,行政机关不得反诉。
- 第三,无约定时按被告、级别、地域定管辖;约定须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不得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 第四,单方变更、解除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履行适用民事时效。
- 第五,行政机关证明用权合法,原告证明撤销、解除事由,履行争议由负履行义务一方举证。判断口径:先定协议类型,再看争议偏行政还是合同,实体可参照民事合同规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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