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的单方解除与判决
题干
市政府与燃气公司签订二十年特许经营协议,两年后以政策调整为由收回特许经营权,未给任何补偿。问:收回行为的性质?公司如何救济?法院应如何判决?
①性质:收回特许经营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变更)行为——协议行政机关虽有单方解除权,但须有公共利益需要等法定依据,且应对协议相对方的损失依法补偿。
②救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燃气公司可以直接起诉(协议纠纷不在复议前置范围),主张撤销收回决定或请求赔偿、补偿。
③判决:被告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判决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变更、解除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判决给予补偿(《行政诉讼法》第78条)。两条判决线:违法解除→赔偿;合法解除→补偿。政策调整若确属公共利益且程序合法,是补偿而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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