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的单方变更与撤销判决

行政法-101 · 行政诉讼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8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区政府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交出房屋并被拆除。区政府以甲已在另一片区享受过安置、本次属重复安置为由,通知变更协议、不再给予房屋安置。甲不服,诉请撤销该变更行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变更行为,原协议继续有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诉讼法》第78条,单方变更行政协议属可诉的行政行为,法院须审查其合法性:
  1. 第一,变更须有法定或约定依据;
  2. 第二,变更事实须有充分证据;
  3. 第三,变更须经正当程序,告知相对人并说明理由,不得减损其依约取得的权益。 本案甲已按约交出房屋并被拆除,区政府仅凭甲曾在另一片区享受安置、本次系重复安置即取消房屋安置,该事实认定缺少充分证据与规范支撑,构成主要证据不足,变更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并恢复原协议履行,保障甲依约取得的安置利益。行政协议单方变更单方变更三查:有依据、有证据、走程序,缺一则撤销并恢复原协议。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284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