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的单方变更与撤销判决
题干
甲与区政府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交出房屋并被拆除。区政府以甲已在另一片区享受过安置、本次属重复安置为由,通知变更协议、不再给予房屋安置。甲不服,诉请撤销该变更行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变更行为,原协议继续有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诉讼法》第78条,单方变更行政协议属可诉的行政行为,法院须审查其合法性:
- 第一,变更须有法定或约定依据;
- 第二,变更事实须有充分证据;
- 第三,变更须经正当程序,告知相对人并说明理由,不得减损其依约取得的权益。 本案甲已按约交出房屋并被拆除,区政府仅凭甲曾在另一片区享受安置、本次系重复安置即取消房屋安置,该事实认定缺少充分证据与规范支撑,构成主要证据不足,变更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并恢复原协议履行,保障甲依约取得的安置利益。行政协议单方变更单方变更三查:有依据、有证据、走程序,缺一则撤销并恢复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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