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164 · 具体侵权行为 · 案例题 · 常考 · 27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到一家农家乐开设的蹦床公园游玩,在蹦床上做空翻跳跃时头背部先着地倒在床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农家乐仅在园内笼统提示注意人身安全,无其他具体安全警示。甲可否请求该农家乐赔偿其损失?
能。农家乐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甲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要件有三:
  1. 第一,责任主体须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
  2. 第二,须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3. 第三,该不作为与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农家乐经营蹦床公园,属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其仅笼统提示游客注意人身安全,对空翻等高风险动作无具体警示与现场防护,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足;甲跳跃时头背部着地致十级伤残,损害正由此而生,因果关系成立。故甲可请求农家乐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口诀: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合理义务+有因果=担责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73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