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替代责任与赔偿顺序

民法-181 · 具体侵权行为 · 案例题 · 必考 · 26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为夫妻。乙在甲怀孕期间死亡,甲产下儿子丙,丙继承乙部分财产。丙10岁时在校将同学推下楼梯致重伤,同学诉请甲赔偿全部医疗费10万元。甲抗辩称丙有继承财产可供赔偿,其仅承担补充责任。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甲应就丙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提出的补充责任抗辩不能成立。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则为:
  1. 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时,由监护人负替代责任,不以监护人有过错为前提;
  2. 第二,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垫付性质的补充责任;
  3. 第三,赔偿费用先从被监护人自有财产中支出,缺额由监护人补足。 本案中,丙年仅10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将同学推下楼梯致重伤;甲为监护人,须对全部医疗费负赔偿责任,判决可明确先从丙继承所得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支付,故甲的抗辩不应支持。 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而非补充责任:先本人财产,后监护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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