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刑法-173 · 贪污贿赂罪之贪污犯罪 · 案例题 · 常考 · 27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国家机关干部甲并未出差,却谎称外出开会,把子女旅游的收据交领导签批后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三万元。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虚报差旅费套取公款三万元,定性上存在贪污罪与诈骗罪两种对立观点。依据《刑法》第382条及《刑法》第266条,前者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前提,后者以虚构事实致他人错误处分财产为核心。
  1. 第一,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
  2. 第二,须利用职务便利;
  3. 第三,须骗取公共财物。 本案甲系国家机关干部,主体要件具备,分歧在于报销虽经领导签批,其是否动用了主管、管理公款的职权。一种观点认为其仅虚构出差使单位错误交付财物,故仅成立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骗取公款即认定贪污罪。观点展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而非仅利用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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