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犯的认定
题干
国有公司派员工甲负责工程质量验收。私营施工企业负责人乙与甲通谋,由乙虚构建材报账,经甲审核通过后公司多付200万元;乙取出100万元与甲各分50万元,余款用于企业经营。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
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贪污数额为200万元。依据《刑法》第382条、《刑法》第93条,
- 第一,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 第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
- 第三,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 第四,无身份者可成立共犯,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配合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中,甲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工程质量验收,属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审核乙虚构的建材报账,致公司多付200万元,系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乙虽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甲通谋并共同实施,成立贪污罪共犯。乙事后分给甲的50万元属贪污款再分配,不另成立行贿、受贿罪。数额按公共财产实际损失计算,即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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